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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运用审计-国际和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财务报表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财务报表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审计适用的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郑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的审计适用的法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主要有以下5种常见表现形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对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接受了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或有错误;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未重开的;记账凭证不是根据经过审核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

法规一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文文号:主席令9届第24号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生效日期:2000年7月1日

法规条目: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法规二名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发文文号:财会字〔1996〕第1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

生效日期:1996年6月17日

法规条目: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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