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运用审计-国际和国外援贷款项目审计-财务报表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财务报表审计
词条名称
未按规定保管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审计适用的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郑州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未按规定保管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适用的法规。
未按规定保管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常见以下3种表现形式:对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未建立档案,未妥善保管,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国外贷援款项目资料的保管未满规定的保管期限;违反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国外贷援款项目会计资料。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文文号:主席令9届第24号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生效日期:2000年7月1日
法规条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主观故意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