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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名称

环境统计年报数据上报不及时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环境统计年报数据上报不及时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的法规条目,作为审计评价、定性和处理的依据。

一、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2.《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四)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发布”。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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