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名称
环境统计范围不全面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环境统计范围不全面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的法规条目,作为审计评价、定性和处理的依据。
一、审计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