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名称
部分企业环境统计数据不真实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部分企业环境统计数据不真实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的法规条目,作为审计评价、定性和处理的依据。
一、审计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