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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名称

环境统计数据人为调整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环境统计数据人为调整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的法规条目,作为审计评价、定性和处理的依据。

一、审计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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