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名称
环境统计业务经费被挤占挪用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环境统计业务经费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相关法规条目,作为审计评价、定性和处理的依据。
环境统计业务经费被截留挤占挪用审计处理适用法规,审计定性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三、《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事先制定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四、《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