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统计审计
词条名称
环境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性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性的相关法规条目,作为审计评价、定性和处理的依据。
一、审计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三)《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四)《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7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