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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审计

词条名称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概念、任务、内容、

类型等内容

一、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概念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是测定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速率、有关排气参数所需的全部设备,它是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的任务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的任务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连续、实时跟踪测定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同时测定烟气的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烟气的含氧量,烟气的含水分量(或输入烟气含水量);计算烟气污染物排放率、排放量;显示和打印各种参数、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传输系统传输至管理部门。

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组成

采样系统: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测试系统:检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数据采集、处理系统:采集并处理数据,生成图谱、报表,控制生动操作功能。

四、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类型

直接抽取式烟气CEMS:烟气通过前端填有滤料并具有防止烟气中冷凝的加热、保温装置的采样管和导气管,整体控温在120-160℃,在烟气进入分析仪前快速除去烟气中的水份,把烟气温度冷却到≤15℃,或比环境温度低11℃后,再进行测定的CEMS。

稀释抽取式烟气CEMS:烟气通过前端填有滤料的“恒流稀释探头”和导气管,经纯净空气稀释的烟气进入分析仪进行测量的的CEMS。

直接测量法:由直接插入烟道或管道安装在探头前的电化学或光电传感或发射一束光穿过烟道或管道对烟气进行测量的CEMS。

五、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重要意义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实时、实效传输,保障其正常运行,促进企业环境保护走向科学化、准确化、精细化的必由之路;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等等工作的基础;有利于对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年度考核不合格进行实时监管。

六、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发展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构建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基本框架,要求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技术性能、安装位置、技术验收条件、参比方法验收内容及测试报告格式、联网验收内容、日常运行管理要求、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数据审核和处理等技术要求。

2008年3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要求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2009年7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

2012年2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加强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2]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3]HJ/T 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4]《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5]《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

[6]《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保部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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