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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评价审计

词条名称

违规审批“两高一资”建设项目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违规审批“两高一资”建设项目适用法规。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5号)“二(二)......对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简化手续下放审批权限”以及“三(二)严格控制‘两高一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两高一资”项目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控制,严格把好环境关,防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环保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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