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境评价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评价审计
词条名称
越权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越权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适用法规。
一、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