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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评价审计

词条名称

对选址敏感的项目把关不严格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对选址敏感的项目把关不严格适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四条......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2]《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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