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境评价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境评价审计
词条名称
环评机构管理不规范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环评机构管理不规范适用法规。
一、定性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五、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是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技术力量,必须为环评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与考核。在受理报告书(表)时,应对编制报告书(表)机构的资质有效性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进行查验,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以及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或由其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的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在报告书(表)审批过程中,对未落实环评工程师责任制和质量较差的报告书(表)不予审批。”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