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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区域性环境治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区域性环境治理审计

词条名称

地表水水质不达标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定性适用的法规条目。

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问题的定性依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具体涉及条目摘录如下:

1 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

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为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略)。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跟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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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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