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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区域性环境治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区域性环境治理审计

词条名称

污泥处理处置不合规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我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的污泥处理或处置的相关要求,摘录了污泥处理处置不合规问题定性适用的法规条目。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会产生含铜、锌、铅和铬等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的高含水率的污泥,需要进行脱水和无害化处理使其含水率和污染物浓度降低,达到原国家建设部公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2007)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限值规定,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混合填埋处置。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2007)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混合填埋处理和用作覆盖土的泥质指标、取样与监测等技术要求。

对于混合填埋处理的泥质指标,分为基本指标、安全指标。基本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安全指标中的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满足表2的要求。对于用作覆盖土的污泥泥质,其基本指标应满足表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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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具体摘录如下:

4.3污泥控制标准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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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4.3.3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8的要求。其施用条件须符合GB428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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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CJ/T249-200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S],2007;

[2]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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