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区域性环境治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区域性环境治理审计
词条名称
弄虚作假编造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地方政府弄虚作假编造减排指标完成情况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适用的法规条目。
一、定性依据
(一)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二、要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第37号令)“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处理处罚依据
(一)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四、奖惩措施……(五)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中《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九条……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2]《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