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区域性环境治理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区域性环境治理审计
词条名称
脱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审计处理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脱硫电价政策执行不到位问题定性适用的法规条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中“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三十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
二、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中“第四条……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三、《G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G价格〔200×〕×号)中“第二条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脱硫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实时传送机组脱硫信息监测数据,保障传送的机组脱硫数据完整、及时、准确。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与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企业联网的发电企业,不享受脱硫加价政策。”
“第十条安装的烟气脱硫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的脱硫效率,并确保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脱硫效率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享受脱硫加价,并应按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2]《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
[3]《G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G价格〔2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