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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与环境相关的收费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与环境相关的收费审计

词条名称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范围、标准、方式等内容。

一、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根据各地管理体制不同,征收主体也不同,一般为城市的建设部门征收,部分城市也存在由环卫部门征收的情况,如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管理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委托青岛市垃圾管理处(以下简称垃管处)和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代收。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征收对象和收费标准

目前,全国大中小城市均征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各地政府文件确定,标准各有不同。青岛市的收费对象及标准如下: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6元,并将垃圾送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就近垃圾收集点。居民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做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

(二)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

(三)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工地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临时用工数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委托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此项服务也可委托其他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提供,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确定。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各地根据当地政府出台的征收文件要求,征收方式各有不同,如有的城市按照户征收,有的城市在水费中参照用水量合并征收,有的城市按照用电量和电费合并征收,有的城市按照煤气(燃气)用量和煤气(燃气)费一起征收等。青岛市的征收方式如下: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月在收取水费或燃气费时一并代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单位实际在职人数,按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三)旅店业、餐饮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分别按床位和营业面积,每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部队、大、中院校、集贸市场和其它不具备收缴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收费人员上门按实际垃圾量收费;

(五)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代收。

参考文献: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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