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与环境相关的收费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与环境相关的收费审计
词条名称
垃圾处理费的计算、减免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垃圾处理费的计算、减免等内容。
一、垃圾处理费的计算
垃圾处理费的计算根据所在城市的征收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进行计算,按户征收的直接按标准征收即可,按用水量征收的按照征收标准乘以用水量等。如深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按以下标准计算: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
(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
(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
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
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
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二、垃圾处理费的减免
各地政府在均出台了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其中对垃圾处理费减免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深价管字〔2006〕75号):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免缴;
2.以水为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业企业,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按实际垃圾排放量计缴;
3.当出现水管爆裂、计量误差等原因而导致当月折算的垃圾处理收费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关单位可向城管部门申请核减;
4.用水量小于2立方米/户·月以下的用户,免缴;
5.一房及一房一厅小户型的单身公寓,经供水企业核定其每月用水指标为10立方米或15立方米以下的,按6.10元/户·月或9.20 元/户·月缴纳;
6.对于多人聚居的集体宿舍,经供水企业按照5立方米/人·月核定用水指标的,按照3元/人·月缴纳;
7.对于特区内中间报停、恢复用水、新开户等用水不足月,且当月用水量超过2立方米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其当月实际用水天数相应结算,具体操作办法由各代收单位酌情处理。
(二)《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青价费〔2006〕70号)
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垃圾处理费。
(三)《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第八条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
(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文献:
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