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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与环境相关的收费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与环境相关的收费审计

词条名称

垃圾处理费征收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规划范围包括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县城(港澳台地区除外),并通过以城带乡、设施共享等多种方式服务于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并提出“完善价格机制,探索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综合考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适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4.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深价管字〔2006〕75号)“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参考文献: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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