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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保资金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保资金审计

词条名称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摘录关于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

《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788号)提出了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因内容较多,摘录部分内容,详细信息见该参考文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地方按照“水系统筹、集中连片;保护优先、防治并举;综合施策、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湖泊、河流、地下水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以地方投入为主,中央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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