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保护审计-环保资金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环保资金审计
词条名称
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昆明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摘录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的相关法规或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
“五、充分发挥建成项目的环境效益。项目单位应确保建成项目持续运行并发挥环境效益。环保部门要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污染排放的动态监测和执法监察。项目正常运行一年后,省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对资金管理、项目建设以及运行情况,特别是环境效益进行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环境效益评价要依据项目建设前后的监测报告,对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削减、周边环境质量改善等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对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进行评价。我部和财政部将定期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三、《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788号)
“第十六条对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地方财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全额打足;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激发市场投资活力,提高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关于加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函〔2009〕10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以来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分配与使用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230号);
[4]《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