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个人贷款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个人经营贷款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个人经营贷款审计中常用到的部分法律和法规。
一、法规名称:贷款通则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适用范围:个人贷款生效日期:1996-08-01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二、法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农银发[2002]181号
发文单位:农业银行
适用范围:银行贷后资金用途检查不力;贷款抵押物不足值抵押;银行向不符合条件贷款人违规发放贷款生效日期:2002-12-13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第二条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非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以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需求以及租赁商铺、购置机械设备和其他合理资金需求为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财产抵押申请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抵押物为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的住房、商铺或写字楼(商用)的,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贷款行为该保险标的第一受益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的,要求住房性质为商品房,贷款额不超过该套房屋评估价值的60%;以商铺(门店)、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的,必须是已经用于经营或出租的商业旺地,且易于转让、变现,贷款额不超过房屋评估值的60%。
第二十五条 贷后检查。贷款检查责任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借款人执行合同用途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主动配合检查的借款人,应列入重点检查和限制发展的名单,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