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个人贷款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个人助学贷款适用法规条目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个人助学贷款审计中常用到的部分法律和法规。
一、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发文文号:国发〔2007〕13号发文单位:国务院
适用范围:个人助学贷款审计
生效日期:2007-5-13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三、(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二、法规名称: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教[2008]19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
适用范围:个人助学贷款一人多贷
生效日期:2008-9-9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三、法规名称: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适用范围:个人助学贷款虚假申请
生效日期:2002-04-04
失效日期:0
法规条目: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或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