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信用卡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信用卡恶意透支业务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恶意透支业务审计中会遇到很多法律法规问题,本词条介绍了恶意透支业务审计中常用到的部分法律和法规。
一、法规名称:《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09〕19号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范围:信用卡恶意透支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12日
失效日期:无
法规条目: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法规名称:《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发文文号:无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适用范围:信用卡恶意透支生效日期:1996年4月1日失效日期:无
法规条目:第二十一条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且经过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行为。
三、法规名称:《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文文号:无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适用范围:信用卡恶意透支生效日期:1999年3月1日失效日期:无
法规条目: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一)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二)伪造、变造银行卡的;(三)恶意透支的;(四)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