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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同业拆借适用法规条目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同业拆借审计中常用到的部分法律和法规。

同业拆借常见错弊,审计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两个方面。

一、审计定性依据

1.《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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