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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商业银行再贷款业务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再贷款审计中常用到的部分法律和法规。

商业银行再贷款业务常见错弊的审计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两个方面。

一、审计定性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第七条“紧急贷款仅限用于兑付自然人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并优先用于兑付小额储蓄存款。”第八条“紧急贷款的最长期限2年。贷款到期归还确有困难的,经借款人申请,可批准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紧急贷款展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并由担保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

2.《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及流动性管理情况设定和调整单日任何时点各成员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暂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2%;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围内,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的资信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档次核定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限额。”

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分行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应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第十三条“分行短期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第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紧急贷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一)虚报材料,隐瞒事实,骗取紧急贷款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紧急贷款的;(三)未按人民银行批准救助方案采取自救措施的。”

2.《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成员行违反第二十七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第二十八条,使质押、融资、还款、解押延误或中断,给有关各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7.2.2再贴现业务审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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