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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商业银行再贴现的概念,以及再贴现的基本规则、再贴现资金、再贴现期限和贴现利息等。

一、商业银行再贴现业务的概念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资金融通的最主要途径,商业银行把已经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商业票据、国库券等)交给中央银行,要求中央银行给予再贴现,票据债权由商业银行转给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提前取得了资金融通。商业银行要求中央银行再贴现时,必须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情况,特别是票据债务人的情况。

二、再贴现业务的基本规则

再贴现业务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再贴现会计核算,应符合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制定的制度规定。商业银行申请再贴现应符合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投向,主要为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

三、再贴现资金

以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由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票据的到期收回手续。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在约定日及时归还资金,回购质押票据;到期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人民银行依法实现质权;人民银行行使追索权时,可从商业银行存款账户收取票款。

四、再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

再贴现的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期限6个月。再贴现按人民银行制订的再贴现日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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