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商业银行再贴现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再贴现审计中常用到的部分法律和法规。
再贴现常见错弊,审计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两个方面。
一、审计定性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结算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建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的监控机制。商业银行办理贴现时,必须审查贴现申请人与签发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经济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按照《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审查是否符合贴现的条件;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银行,还要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殖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件,并留存”。
2.《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三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3.《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二十八条 “持票人申请再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同级人民银行暂停对其办理再贴现,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责令其暂停承兑、贴现业务:一、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贴现的;二、将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用于申请再贴现的;三、越权承兑商业汇票的;四、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复或查复内容不真实的。”
2.《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五、“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切实维护商业汇票的信誉和流通秩序。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银发〔1998〕229号)要求,对故意压票、拖延付款和无理拒付的承兑银行,按票据金额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在票据到期以前不履约备足资金,造成承兑银行被动垫款的,承兑银行对垫付金额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向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