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商业银行自营外汇买卖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商业银行自营外汇买卖概念,以及商业银行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需具备的条件、需建立内控制度和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交易金额限制
一、商业银行自营外汇买卖的概念
自营外汇买卖系指金融机构以其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行买卖外汇的经营活动。
二、商业银行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需具备的条件
金融机构的外汇买卖业务主管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须具备3年以上从事外汇买卖业务的资历,专职交易员不少于3人;有专门交易室,并配备信息终端机和其它有关设备;具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有健全的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和制度。
三、商业银行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需建立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备。规定各级主管人员外汇买卖的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外汇买卖的业务品种范围及其风险限制条件;规定每个交易员或主管人员每笔交易的最高限额和头寸管理权限;规定每日外汇买卖的敞口总头寸和隔夜敞口头寸限额;规定每笔外汇买卖的止蚀点;制定交易员守则;建立固定格式的台帐登记制度;制定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专门会计科目,对自营外汇买卖进行单独核算;交易与结算分别管理。
四、商业银行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交易金额限制
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每天交易总量(敞口总头寸)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20%;经本单位最高主管批准,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可保留少量隔夜敞口头寸,但隔夜敞口头寸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的当年累计亏损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l%,亏损额达到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时,须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并暂停办理此项业务,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当年不得重新经营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