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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资金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商业银行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审计中常用到的部分法律和法规。

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常见错弊,审计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两个方面。

一、审计定性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每天交易总量(敞口总头寸)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20%。”第十条“经本单位最高主管批准,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可保留少量隔夜敞口头寸,但隔夜敞口头寸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的当年累计亏损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l%,亏损额达到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时,须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并暂停办理此项业务,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当年不得重新经营此项业务。”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10,000—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暂停其办理此项业务的处罚,并可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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