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债券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债券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商业银行债券承销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法规名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适用范围:债券
生效日期:2008-04-15
法规条目: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法规名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发文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商协会公告[2008]第2号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商协会
适用范围:银行类金融机构
生效日期:2008-04-15
法规条目: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三、法规名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发文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5号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适用范围:银行类金融机构
生效日期:2010-04-06
法规条目: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并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结合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行业运行变化情况,对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机构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用途、二级市场交易、公开市场信息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对于可能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应督促其及时披露;对于符合第十条要求的企业,应纳入重点关注池;对于偿债能力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的企业,应进行压力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