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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债券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债券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商业银行债券交易业务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商业银行债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法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试行)的批复

发文文号:银复[1998]第376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适用范围:支付结算,债券

生效日期:1998-11-03

法规条目:第九条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交易成员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得到其他交易成员的询价,对市场作出的不可确认成交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在询价中向交易对手作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二、法规名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适用范围:债券

生效日期:2000-04-30

法规条目: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六条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帐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第十九条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第三十条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三、法规名称: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适用范围:债券

生效日期:2009-05-04

法规条目:第四十二条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可采用券款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和纯券过户等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见券付款是指收券方以付券方应付债券足额为资金支付条件的结算方式;见款付券是指付券方以收到收券方支付的足额资金为债券过户条件的结算方式;纯券过户是指结算双方的债券过户与资金支付相互独立的结算方式。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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