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存款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高利转贷线索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商业银行资金异常流动中有关高利转贷线索排查的产生背景和常见手法以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高利转贷产生背景和常见手法
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二、高利转贷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专业化,且以单位作案为主高利转贷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大都熟知国家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规定及可利用的薄弱环节,往往编造虚假事由,制作形式上完善的贷款申请文件,骗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任。有的甚至成立空壳公司,专门以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牟利。这类犯罪组织成员分工明确,针对银行的信贷业务有专门的流程和应对策略,并辅之以金钱、美色等贿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达到长期作案的目的。高利转贷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通常以公司、企业为主。一般来说,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更易操作,更有利于套取大额信贷资金进行高额转贷牟利,具有更强的欺骗性。
(二)转贷牟利方式复杂,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随着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强,高利转贷犯罪中的转贷行为更加复杂。犯罪分子变换名目,以“投资”、“参股”、“合伙经营”、“收取服务费”等名义,变相将贷款转给他人使用,以获取高额利息收益。犯罪分子以形式上较为完备的手续为掩护,在其正常经济活动的表象下的高利转贷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相关部门较难发现其违规违法行为。
(三)高利转贷犯罪案件有较多的账目、书证可查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资金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作案人都会有详细的账目来记录收支情况,在转贷过程中也会留下银行凭证、收付款单据等书证。同时,金融机构也会保留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申请贷款时提供的引进项目意向书、经济合同、担保书、各种会计资料、中介组织出具的估价鉴定等书证。这些书证,在案件侦查中可以加以利用,通过封存、调取、查证等措施往往能够发现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三、高利转贷罪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