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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存款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高利转贷线索审计常见错弊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商业银行资金异常流动审计中常见的“高利转贷”线索排查的手段,及所能发现的主要错弊类型。

商业银行资金异常流动审计中常见的“高利转贷”错弊主要有如下种类:

1、利用国家优惠利率政策,取得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然后高利转贷。所谓优惠利率是指根据国家政策,对于亟需发展的社会效益高但微观效益低的生产、建设事业;或因自然条件差,经济落后,需要扶持的特定贷款项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低息优惠照顾。当前,我国规定的优惠利率多达三、四十项。这样就给信贷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不法分子或不法单位往往编造某种事实和理由,从金融部门获取上述优惠贷款后,改变贷款用途,进行高利转贷他人谋取暴利。

2、行为人虚构自己借款用途,采取担保贷款或者信用贷款的方式获取信贷资金,然后高利转贷他人。

3、行为人通过关系获得“人情贷款”然后高利转贷,从中渔利。

凡此种种行为均突出一个特点:千方百计获取信贷资金作为自己高利转贷的资本。

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高利转贷罪是结果犯,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法定构成要件。行为人只有通过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行为形成了数额较大的获利结果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必须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转贷行为没有获利或获利数额较小,乃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次认定本罪还应该注意与民间借贷高利转贷行为的界限。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关系借贷农村经济组织的资金或以生活困难名义筹借亲朋好友的资金,然后高利转贷他人坐收渔翁之利,这种高利转贷行为的确加重了使用者负担,但并未违反国家的信贷资金的管理制度。民间高利贷款行为,在无法律明文规定以前,应以民事关系处理为妥。同时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还存在明显界限,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资金市场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以种种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后者采取《刑法》第193条规定的5种诈骗贷款的方式之一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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