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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中间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委托收款业务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介绍审计处理处罚的适用法规条目。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1997年)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二十二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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