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中间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介绍审计处理处罚的适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