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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中间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资产托管业务审计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资金托管业务审计处理处罚的适用法规条目。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第九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客户资金;

(二)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和托管人自有资产严格分离,保证客户资金的完整和独立;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委托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办理客户资金的清算及其他处置事宜;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

(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三)侵占、挪用托管的客户资金;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市场;

(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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