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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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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商业银行信用证业务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商业银行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业务种类及特点。

一、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的内容一般包括: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二、信用证业务种类

(一)有据而分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英文全称为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of Documentary Credit,ICC Publication No.500,1993 revision)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目前,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最新的<>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销信用证。(注: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可以分为: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2)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红条款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让开证行在收到单证之后,向卖家提前预付一部分款项。这种信用证常用于制造业。

(二)依证作用来分

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2.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3.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4.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5.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三、信用证业务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四、信用证业务近年来发展情况

近年来,受监管及经营环境如贷存比、经济资本、效益考核等压力的影响,银行推广国内证积极性大增,中小股份银行、外资行、城商行等纷纷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据人民银行统计,自2009年以来,全国国内证业务发展迅猛,2009~2011年开证金额平均年增长率达到134%;2011年,全国国内信用证开证金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2013年已突破2万亿元。

五、开立银行信用证一般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审计方法与技巧》审计署金融司编

主管单位:审计署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协办单位:审计干部培训中心、中国审计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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