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银行审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表外业务审计
词条名称
银行信用证业务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上海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银行信用证业务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一、未经授权或超权限开立银行信用证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发[1997]265号)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二、开立虚假银行信用证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骗取信用证审计适用法规条目
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审计法规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