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房产税常见错弊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房产税审计常见错弊问题的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
一、对税务机关对部分纳税户新增房产未征收房产税,对“在建工程”完工后长期不办理竣工结算的企业未征收房产税,对房产原值较高的纳税人改变纳税方式,审核不严,少征收房产税等常见错弊,审计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两个方面。
(一)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第二条第十四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对纳税人少计房屋出租收入;房产增值后,不增加房产原值,少征房产税等常见错弊,审计适用法律法规包括审计定性和审计处理处罚两个方面。
(一)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