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知识,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内容、作用、业务处理和适用范围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二、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作用
有利于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筹集地方财政资金。
四、业务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二)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根据实际占用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适用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参考文献
[1].《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经济科学出版社
[2].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编《税收征管审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