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资源税常见错弊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主要介绍了资源税常见的三种错弊,包括收购未税矿产品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将精矿折算成原矿,少计计税依据,少征税款,自用应税产品未计入计税依据,未征税款。
一、资源税常见错弊
(一)收购未税矿产品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二)未将精矿折算成原矿,少计计税依据,少征税款
根据规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有些单位存在不按规定的选矿比进行折算,少计耗用原矿数量。
(三)自用应税产品未计入计税依据,未征税款
根据规定,盐场自用盐须在移送使用环节申报纳税。二、审计应对方法
(一)针对收购未税矿产品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问题,审计时通过对税收征管数据的关联比对分析,调阅财务报表等资料,筛选出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延伸审计时重点从“原材料”、“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入手检查,并结合实地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或者对申报缴纳资源税的数量与金额核对,是否存在少代扣代缴的问题,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现不定期开采、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
(二)对于未将精矿折算成原矿,少计计税依据,少征税款的错弊,审计时重点审查“库存商品(某精矿)”明细账,查看原始入库单据,并实地监测,核实车间精矿数量是否账实相符,并按规定的选矿比计算出原矿数量,再与企业申报的原矿数量相比较,核实是否少申报缴纳税款。
(三)对自用应税产品未计入计税依据,未征税款的问题,延伸审计时,可以直接将“库存商品(原盐)”明细账的贷方减少额与仓库保管账核对,以当期原盐使用数作为计算资源税的依据。为防止企业虚列损耗,可注意“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检查,查明企业损耗原因及数量,正常损耗可从计税数量中剔除。
参考文献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编《税收征管审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