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明确规定了
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本词条介绍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定的及时准确缴纳税款。一、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
二、内容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平局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未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发出货物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未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目标
纳税人按照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履行纳税义务。
四、职能
正式确认纳税人已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五、业务处理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明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将实现的销售收入及时入账并计算纳税。
六、适用范围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参考文献
《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