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常见错弊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常见错弊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纳税人不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滞后销售入账时间,推迟税款的实现。本词条介绍了有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人为滞后销售入账时间,延迟实现税款的四个涉税错弊,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审计方法,提出对应方案。
一、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错弊描述
人为滞后销售入账时间,延迟实现税款,主要包括:
(一)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时,为调减当期销售或利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二)发出商品时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三)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时,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提货情况下,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四)故意推迟代销商品的结算,人为调节或推迟当期应交税费等。
三、审计应对方法
查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根据摘要内容和凭证字号,调阅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将“销货发票”、“出库单”等单据上记载的发出商品的时间等内容,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记录进行比较分析。
根据所附的发货证明、收货证明,确认发出日期;根据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等确定其收款依据,判断是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入账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存在不及时结转销售的问题。
必要时可调查询问有关业务人员和保管人员,以取得证据。如发现存在问题或疑点,再根据有关凭证进行深入核对,进一步查证,特别要注意检查核算期末前几天的销售情况。
检查仓库实物账,并与货物出运凭证核对,确认货物的出库和出运时间,判断是否存在滞后入账的情况。
参考文献
《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