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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未视同销售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未视同销售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一、审计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3年修正本)》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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