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适用法规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委托加工环节未缴纳消费税适用法规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在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一、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二、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13年修正本)》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