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审核不严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概念、白酒计税依据的内容、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审计的目标、职能以及相应业务处理。白酒在缴纳消费税时要审查其最低计税价格,并按照复合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一、概念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17日公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通知称我国从2009年8月1日起,对设立销售公司的白酒生产企业执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该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保全了白酒消费税税基,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白酒生产厂家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白酒计税价格的审计。
二、内容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二)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三)生产销售、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目标
确保白酒的消费税能够有效征收,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四、业务处理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五、适用范围
经营白酒类产品、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
参考文献
《税法》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