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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相关知识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品牌使用费等价外费用(收入)审核不严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品牌使用费等价外费用(收入)审核不严的概念、审核内容、审计目标、职能以及相关的业务处理。对于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应当作为价外费用(收入)计入白酒的计税价格中,缴纳消费税。

一、概念

白酒等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计算缴纳消费税。品牌使用费即为商标使用费,指利益相关方因使用某企业商标为其带来利益,而向商标权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二、内容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下列项目不在价外费用里核算: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第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第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应当作为价外费用(收入)计入白酒的计税价格中,缴纳消费税。

三、目标

严格审核品牌使用费,防止消费税款流失。

四、职能

核算消费税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业务处理

将品牌使用费换算成不含税价格,与白酒等产品的销售额一并征收消费税。

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适用范围

需要核算品牌使用费的消费税纳税人。

参考文献

《税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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