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审计-税收管征审计-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类别
审计知识方法
资源分类
税款征收审计
词条名称
包装物计税审核不严审计方法
时 间
2016-03-31
作 者
中国审计学会计算机审计分会长沙特派办课题组
词条摘要
本词条介绍了包装物计税审核不严的概念、内容、步骤。在消费税征管实践中,有部分纳税在涉及包装物纳税问题上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将包装物收入不列入计税销售额中或者是不计入“收入”核算。审计中,应关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包装物的计税审核不严格的问题。
一、概念
所谓包装物,是指产品生产企业用于包装其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罐、瓶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审计目标
严格审核包装物计税价格,防止消费税款流失的问题。
三、内容和步骤
审计方法:一是检查纳税人包装物的销售核算方式,包装物是与消费品一起计价核算,还是单独计价核算。如果是一起计价核算的,应检查“包装物”、“生产成本”等科目明细账,核实纳税人结转领用包装物的成本是否真实,检查“销售额”是否准确、完整;如果包装物是单独计价核算,就应检查销售包装物涉及的“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与消费品的销售情况是否匹配。二是确认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销售的包装物是否按所包装的产品(消费品)适用的税率计缴了消费税;检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明细账,核实是否存在逾期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和(或)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包装物押金挂账的情况,落实税务机关对包装物计税审核不严、漏缴消费税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53号)规定,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计缴消费税,但啤酒、黄酒除外。
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不用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纳税人逾期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计入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价)计缴增值税,不计缴消费税(啤酒、黄酒的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四、适用范围
需要计算包装物价格计入消费税的纳税人以及全国各级税务机关。
参考文献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编 《税收征管审计指南》